校发【2003】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修缮工程预结算编制,适应后勤社会化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承接的一般性房屋修缮工程。所定取费项目与取费标准是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与审计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
工程取费项目及取费标准以200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估价表”)及200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定额”)为依据,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定额工料费。计价办法执行2002年“估价表”及有关规定。
2、其他直接费。执行2002年“估价表”规定的标准,原则上只计取其中的中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用具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检验测试费五项,其他费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3、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照2002年“定额”规定费率标准的70%计取。
4、工程水电费。按2002年“估价表”规定的标准计取,工程使用水电按学校规定付费。
不计取税金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的房屋修缮工程原则上执行本办法,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费项目及取费标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特殊情况需增加取费项目、提高取费标准的,须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计取。
第五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审计室依据本办法进行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审计。工程造价不超过五万元的,项目结算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超过五万元的,后勤基建处审核后须报审计室审计。财务处根据审核、审计的结果支付工程结算费用。
第七条 当北京市出台新版《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表》及《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时,按新版标准执行,取费项目及取费比例不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有修缮工程取费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