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如下:
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支出等支出以及科研项目中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均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原使用网银汇款转账方式结算的业务,也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凡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的各种公务支出,不论金额是否超过1000元,均可直接刷卡支付,不需再办理借款(转账、汇款)手续。
但以下情况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