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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综合科 计划科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量:

校财发201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保证我校教职工在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及要求,现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政策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

 

       二、 信息采集方式

根据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故我校统一采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税务局电脑端(https://its.tax861.gov.cn/)申报平台,由学校教职工自行直接向税务局申报扣除信息。财务处每月固定时间从税务局系统中提取教职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信息,并在当月的工资里进行相应扣除,学校财务处不留存任何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信息。

学校教职工需对个人申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通过以上方式向税务局申报修改信息。


三、   信息采集时间

由于税务系统对专项附加扣除数据提取有时间限制(信息申报三天后才能提取),学校教职工如果在2019年1月5日(含)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首次申报,则可以在2019年1月发放工资时开始享受个税专项扣除抵税优惠政策,否则只能从下月开始享受抵扣。

自2019年2月开始,财务处将根据上月底前已经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当月新申报(或者修改)的信息将于次月进行抵扣处理。

由于2019年开始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个税,未能及时申报专项扣除信息的人员,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不会影响全年个税缴税金额。

 

四、   采集人员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对象包括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在职教职工、有工资劳酬性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后勤产业人员、后勤集团聘用人员等。因劳务报酬收入需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扣除事项,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不包括在校学生。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需持个人有效证件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注册码(本地办税服务厅地址:东冉北街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二层,第一税务所),完成实名注册后方能申报附加扣除信息。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由扣缴义务人(学校)代扣专项附加扣除。如果选择在年底汇算清缴时抵扣,本次可以不用申报。

 

    其他事项

(1)个人在做信息申报时,任职受雇信息请设定为北京科技大学,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22245。

(2)个人所得税APP从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可以自行下载,具体如何使用请参照本通知附件。

(3)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较多,本通知无法涵盖所有内容,如想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法.docx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辅导培训版).pdf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辅导培训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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