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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综合业务科       发布时间:2019-11-15     点击量:

校财发〔2019〕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事业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19年1114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印(监)制、发放和管理,学校用于各种教育事业收入以及从事非营利经济活动收缴财物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非营利经济活动收取各种款项时开具财政票据,适用本办法。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应使用增值税发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务处为校内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分配、核销等工作。校内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印制财政票据。

第五条            学校已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建立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展非营利经济活动办理财政票据相关业务时,原则上均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不再提供纸质财政票据。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条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教育事业性收费,如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以及函大、电大、夜大、短训班培训费,委托培养费等收费项目。

第八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学校定期向财政国库上缴各种教育事业性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学校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公益事业捐赠,包括货币及实物捐赠。

第十条  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用于校医院为门诊、急诊、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校内资金往来结算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资金收入和往来行为。

(一)暂收款项。由财务处或有关部门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者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

(二)代收款项。由财务处或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单位,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水费、电费、供暖费等。

(三)校内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四)上级部门拨付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种专项经费。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形成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三章  财政票据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票据统一申领。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合理估算各种财政票据使用量,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申领财政票据,保障各部门的正常业务用票。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领用管理。包括票据入库、出库、领用、核销等情况,详细记载领用部门、票据类别、票据号段、领用时间、经办人等信息,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票据的统一核销。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理汇总各部门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及时办理票据的核销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运行维护。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用于校内各部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实现财政票据的在线申领、使用及核销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电子票据系统的日常运行、系统升级以及数据安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通过该系统实现对财政票据领用、使用及核销工作的在线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领用的财政票据负责,应由专人负责本部门财政票据领用、使用及核销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政票据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开票点设立。根据业务需要,校内各部门可以向财务处申请设立财政票据开票点。财务处综合考虑该部门的业务量、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因素,批准是否设立开票点。

设立开票点的部门可以自行开具财政票据。未设立开票点的部门,如需开具财政票据,请到设有开票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到财务处办理开票业务。

第十八条  开票点票据领用管理。对开票点领用票据实行“核旧领新”方式,即开票部门领用票据时,需先核销原领用的票据,再领用新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只能用于财务处备案审核的收费项目,不允许超范围使用。开票内容需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不同类型的财政票据不能相互混用。严格禁止经营服务性收费业务开具财政票据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开票规范。开具财政票据时,应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的使用要求,准确记录付款单位、付款方式、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收款人等信息,并确保开票金额信息与收款金额一致。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还需要采集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等信息,用于发送电子票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作废及退票。对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开具票据后,如发生退款,在收回原始票据后,方可开具红字票据,如果原开具的是电子票据,直接在财政票据系统中冲红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实现在线收费并实时开票的收费部门,需严格按照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要求,采集开票必需的相关信息,保证能开具符合开票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五章 财政票据入账及核销

第二十三条  各开票部门对开具财政票据业务负责,并确保收到相应的款项。对于先开票后收款的预开票据行为,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开票人应承担催收相应款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票部门收取款项并开票后,应按规定定期或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禁止开票后长期不入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办理财务入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入账材料:到款凭据、财政票据纸质记账联或电子票据明细清单、经费入账申请业务单,确保到款金额、开票金额和申请入账金额相一致。对于非常规性收款业务,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开票部门应及时整理本部门领用的财政票据,包括办理过入账手续的财政票据,以及作废的财政票据。如开票点被取消,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票据,经财务处核实无误后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开票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财务处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对用票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开票金额和入账记录进行核实,并按程序给予核销。做到以票控收、票款同步、票据管理与非税征收相互协调。

 

第六章  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对学校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负责,接受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领用财政票据的使用与管理负责,确保开票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处对校内各部门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票据使用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票据专管员为票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核定收费项目使用票据、混用票据;

(三)开出票据但长期不办理入账手续;

(四)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开票人,一经查实,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务处取消该部门的开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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