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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计划科       发布时间:2020-05-11     点击量: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我校师生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安排


根据税务局错峰办理年度汇算的工作安排,我校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建议办理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1日。请我校教职工、在读学生在此期间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电脑端登录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行申报2019年度汇算清缴,并办理退税或补税事宜。具体流程请参考附件或微信公众号“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图文操作指南。


二、汇算清缴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三、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五、注意事项


1、根据方便就近原则,我校师生汇算申报时,请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特殊情况见附件)


2、系统没有自动带入劳务报酬,请有劳务报酬的师生通过查询导入进行新增。


3、若子女接受教育阶段发生改变,必须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原教育阶段信息需保留。


4、“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批量申诉】和【申诉】功能仅适用于对收入有疑义并与发放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并非正常的年度汇算操作,务必谨慎点击。如有疑问,可先与财务处沟通。


5、个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个税的退税和补税也是由税务局直接审核办理,学校不负责税款退返及补税代缴业务。


在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微信公众号“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回复功能,财务服务QQ群(232478423),办公电话:62332279,62334805。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docx

附件2: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电子书.pdf

附件4:简易申报操作指南.docx

附件3:标准申报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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