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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6     点击量:

校发〔2019〕81号

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学校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增强资金存放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9年12月16日    

北京科技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学校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增强资金存放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的资金,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银行中开展资金存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等,不包括学校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学校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五条 学校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第六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学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学校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学校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学校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学校内部成员不少于5人。外部专家从学校以外的机构中选择,外部专家应当熟悉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包括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和流动性比例等。服务水平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的能力和水平等,具体包括:银行向高校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银行系统服务的案例和能力介绍,银行业务处理效率、问题解决和服务承诺,银行派驻人员和上门服务情况,银行网点距离学校远近,银行与学校合作形式和时间情况,银行对学校(含基金会)资金支持情况等利率水平指标包括承诺的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等。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学校具体评分指标体系、评分标准与评分方法见本办法附件。

第九条 竞争性方式选择新增开户银行操作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在学校的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每个账户开户竞争的银行不应少于3家。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学校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学校纳入财政审批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在确定开户银行前,先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表中不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开户申请后,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学校纳入财政备案管理范围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开户银行,并于开户后规定时间内将开户银行全称、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报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学校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除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分批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操作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在学校的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定期存款额度、时限等信息以及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参与竞争的银行数量应不少于2家。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学校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向入选开户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资金流量预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 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第十五条 参与学校资金存放银行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学校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银行管理制度;

(三)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政策法规,熟悉高等学校管理情况和要求;

(四)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指标均达到国家当前监管要求;

(五)近三年内,银行无不良记录,未因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必须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学校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此次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该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央预算单位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管理与监督检查,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的过程。财务处负责组织好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同时负责确定银行后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审计室负责对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资金存放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存放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立的专门用途的银行存款账户,可按照本办法有关基本原则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另行制定参与银行资格要求和评分指标、评分标准,并设定评选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本办法自行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确定方式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评分指标、评分标准与评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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