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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综合科       发布时间:2016-07-13     点击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明确了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合法的财务报销原始凭据。为保证电子发票报销业务顺利办理,财务处已经完成网络报销系统的升级,从即日起,网报系统正式支持电子发票报销业务。具体报销流程及要求如下:


1、请报销经手人自行打印电子发票作为报销的原始票据,电子发票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请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


2、请报销经手人在网报系统中准确录入电子发票的12位发票代码及8位发票号码,未录入电子发票号或错误录入电子发票号将不能正常报销;


3、请报销经手人自行在税务局网站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信息,并承诺没有重复报销电子发票,报销经手人及经费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及电子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学校相关部门将对报销的电子发票进行抽查核实,并自动记录已报销过的电子发票号,对报销虚假电子发票及重复报销电子发票的情况,一经发现,将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财 务 处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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