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费医疗所有报销参照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目录外的费用一律个人自负。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2、重复开药、提前取药、超量取药均不能报销,全部自负。
3、中草药只能在就诊医院药房购取。如就诊医院的中草药不全,允许外购所缺药味,但不允许整方外购。外购药方要加盖就诊医院外购章,并到医保定点药店购买。外购部分药品的处方还需加盖定点药店章,并注明所购药味。
西药和中成药均不得外购。自行外购的西药、中成药不予报销。
检查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病历和检查结果备查。
医事服务费和诊疗费报销时需按次对应看病单据,如无对应单据又无病历不予报销。
4、 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一)学生寒暑假返乡期间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
(二)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学生发生的生育费用。
(四)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五)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七)特需
(八)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