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少缴补缴是指单位为部分职工补缴以往月份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补缴条件为: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
2.补缴职工在单位名下。
那么,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①缴存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明显滞后于事实上劳动关系形成时间的,这期间未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进行补缴;
②因未及时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提高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须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③单位调入未及时确认,应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公积金的补缴的标准应以职工本人当时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确定的缴存额为准。若补缴上一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则应按照上一年度的公积金缴存额为标准补缴。若补缴本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则按照本年的公积金缴存额为标准补缴即可。
具体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补交以当年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