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住院通知单或医院催款单的金额全额开出支票时,须收取借款押金。即学校只对公费医疗可报销部分办理借款,按政策由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借款,由患者垫付。为简化手续、方便操作,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收取借款押金:
(一)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学生住院借款,按支票面额的10%收取借款押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借款,需交预付定额费500元及支票面额的10%作为借款押金;退休人员需交预付定额费400元及支票面额的10%作为借款押金。
(三)上述各类人员因特殊大病住院借款时,对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瓣膜、心脏支架、化疗泵、人工晶体等以及发生其他需要自负的材料、器械等费用者,除按以上规定收取借款押金外,还需视患者自负的金额另收支票面额的20%~40%作为补充押金。对于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等自负比例较大的材料、器械,还需酌情增加押金比例。